谁有权实施行政处罚?
依法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(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)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?
违反本法规定,安全生产法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安全生产标准、技术规范规定,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罚款:
哪些处罚可以并处?
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,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还可以并处下列一项或者两项处罚:
- 责令停产停业
-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
- 责令限期整改
处罚金额是多少?
自然人处罚金额:
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
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金额:
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
处罚程序是什么?
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,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,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作出该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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